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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2008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广东人论坛作者:sdipa时间:09-10-29 点击:

一、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诉河南蓝牌酒业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孙玉民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及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回放

    2006年11月30日,安海斯-布希公司授权百威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其在中国注册的“百威”中文文字商标和“绶带麦穗图形”图形商标。

    百威公司认为蓝牌洛阳分公司生产的百龙同威啤酒的包装、装潢侵犯了其特有的包装、装潢及商标,遂以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分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蓝牌洛阳分公司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被告的抗辩主要在于:原告产品的包装一面印有“百威啤酒”字样,而被控产品相应部分印的字样为“美国百威啤酒有限公司”。美国百威啤酒有限公司是他人在美国成立的公司,该公司与被告蓝牌洛阳分公司有合作关系并授权被告蓝牌洛阳分公司以该司名义生产产品;被控产品的瓶贴已经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注:被告申请该专利的时间在原告产品的包装装潢出现之后)。

    处理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9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判决美国百威啤酒有限公司侵犯安海斯-布希公司的“百威”商标成立,判决禁止该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百威”商标,并禁止授权他人生产侵犯安海斯-布希公司注册商标的、含有“百威”文字的产品。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百威公司生产的“百威”牌啤酒为知名商品,其罐装啤酒、小瓶装啤酒、冰啤、外包装箱的装潢为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百威冰啤的啤酒瓶为知名商品百威冰啤的特有包装。被控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

    此外,被告瓶贴的外观设计专利明显属于在后申请。同时,被控产品还侵犯了原告的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令蓝牌洛阳分公司和孙玉民立即停止相关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连带赔偿给百威公司10万元。

    ●专家点评

    本案审理的特点在于:对中外知识产权人的平等保护,体现了我国“入世”的承诺;被告的侵权行为比较隐蔽,披上了似乎“合法”的外衣;中国法院对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在具体技术和操作上已经与国际(WTO)接轨,从美国法院关于美国百威啤酒有限公司侵权案件的判决也可以看出两国法院的态度基本一致;判决与调解相结合,案结事了,社会效果好。该案的成功审结,体现了佛山保护知识产权、完善投资软环境的良好形象,安海斯-布希公司总部为此追加了在当地的投资。

   

二、深圳市富士宝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富士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尚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

    案情回放

    佛山富士宝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富士宝在生产销售的各款电磁炉产品、产品说明书、产品包装、企业宣传网页、零售环节宣传等,突出使用“FSHIBO”、“富士宝”、“深圳富士宝电磁炉”、“深圳富士宝牌电磁炉”等文字,还将原告商标“FUSHIBAO”的文字注册成其域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利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禅城区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后,深圳富士宝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佛山富士宝主张,深圳富士宝在产品、产品外包装、产品说明书、宣传画册及《小家电商情》杂志上使用了与其“Fushibao”商标相似的“FSHIBO”商标标识,侵犯了佛山富士宝拥有的商标专用权。并提出深圳富士宝及尚易公司注册并使用“www.fushibao.fsb2b.cn”域名的行为也侵犯了佛山富士宝的商标专利权。

    处理结果

    经审理后,法院最终判决:1、深圳市富士宝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佛山富士宝“Fushibao”商标的行为,即停止在产品、产品外包装、产品说明书、宣传画册及《小家电商情》杂志上使用“Fushibao”的侵权标识;2、深圳富士宝和尚易公司立即停止将佛山富士宝“FUSHIBAO”商标中的文字作为宣传企业产品的电子网络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3、深圳富士宝在《广州日报》上刊登向佛山富士宝致歉声明一次(内容须涉及侵犯佛山市富士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第3192158号“Fushibao”商标专用权),消除影响;4、深圳富士宝赔偿佛山富士宝150000元。

    ●专家点评

    本案审判的要点主要是如何正确处理域名与商标权产生权利冲突时的法律问题。

    在本案中,佛山富士宝注册“Fushibao”商标在先,而深圳富士宝注册涉案域名在后。将www.fushibao.fsb2b.cn中的主要部分fushibao与“Fushibao”相比对,可以发现二者基本相同。

    深圳富士宝将与佛山富士宝商标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法院审理认定深圳富士宝以“fushibao”作为域名的主要部分申请域名,构成对在先商标专利用权的侵权。

   

三、邦及欧陆夫森有限公司诉佛山市蓝旗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酷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案情回放

    原告诉称两被告大量制造和销售了本案专利所保护的外观设计产品,直接导致原告的专利产品销量减少,价格降低,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收回且销毁侵权产品,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两被告辩称:1、其没有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网站不是被告蓝旗亚公司经营的;2、原告专利没有美感,只有功能作用,不应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3、被告蓝旗亚公司是依公知专利生产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不相同不相近似。

    处理结果

    佛山市中院经审理后最后判决:1、佛山蓝旗亚、广州酷睿数码立即停止对邦及欧陆夫森有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2、佛山蓝旗亚、广州酷睿数码向邦及欧陆夫森有限公司共同支付损害赔偿款人民币6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专家点评

    本案要点主要是在进行技术对比时所遇到的两个问题:

    一、在被告为规避原告专利外观设计而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部分细节修改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对原告的专利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技术对比。由于两者在主导产品的主要视觉效果上的设计点完全相同或相近似,因此,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设计的外观设计相近似,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排除公知设计后,如何对原告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进行对比的问题。

    法院认为,公知特征的排除,并不是将公知特征摒弃,而是在甄别公知特征与区别特征的基础上进行侵权判定。在判定时,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区别特征与原告的专利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公知特征也相同或近似,则可认定构成侵权。

   

四、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佛山市三水西侨商场有限公司等PUMA商标侵权系列案

    案情回放

    2007年8月2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三水西侨商场有限公司等多家商场公证购买使用原告公司的“PUMA及豹图形”、“豹图形”注册商标的商品,2008年原告向法院对此进行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佛山市中级法院及相关基层法院均公开开庭审理这一系列案件。

    这一系列案件中,被告提出的抗辩均认为其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图形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相似,不构成侵权;被告不知所销售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观上不具备侵权的故意。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并非原告产品或原告授权使用涉案商标的产品,涉案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该涉案产品上的图案与原告的“豹图形”注册商标极其相似。在该产品上使用上述“豹图形”商标,会使消费者将被告销售的涉案商品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属于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由于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销售其无法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侵权产品,法院依法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0元的法律责任。

    ●专家点评

    本案的要点之一是如何认定销售侵权产品的主观故意问题。法院认为,原告的“豹图形”品牌及商标具有相当高的国际知名度,被告是具有专业管理经验的商业公司,故应当对原告的注册商标有所了解。被告在进货或者销售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到涉案产品不可能是原告的品牌,但涉案产品上却标有与原告商标极近似的图案。同时,该款涉案产品的价格远远低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果被告在进货时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完全能够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商标行为的发生,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在销售涉案侵权商品时主观上具有过错。 

 

五、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佛山市三水南极星网吧等播放权侵权纠纷系列案

    案情回放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去年在佛山中院及相关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起诉佛山市三水南极星网吧等多间网吧未经其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其局域网,将其享有播放权的影片提供给进入网吧的上网用户点击观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凯公司的电影作品在中国境内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音像制品方面的版权应受法律保护。南极星网吧在原告独家享有的上述权利期间内,在其局域网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影片给在其网吧内消费的顾客观看,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电影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一系列案,一部分是通过法院调解,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调解或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对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判决被告承担2万元的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

    播放权侵权纠纷是近年出现的一种新类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将互联网下载的影片放在其局域网内供顾客观看,这是现今许多网吧的经营手段之一,但如果此做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话,就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对此类案件,法院通过审理查清案件事实后,通过调解、判决的方式使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相应的赔偿,显示我们对这种新类型的著作权侵权的打击力度。

 

六、吴植棋诉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扶闾正阳电器厂“一种工业风扇”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放

    2008年5月,吴植棋请求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扶闾正阳电器厂侵犯其专利号为ZL 2004 2 0093711.X,名为“一种工业用风扇”的专利权,请求佛山市知识产权局责令正阳电器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销毁有关侵权的产品。

    市知识产权局对正阳电器厂进行现场勘验时,发现该厂正在制造有关电风扇,在其仓库以及车间存有型号为FA-500、FA-650、FA-750的工业电风扇共450台,风扇电机212个,当即对上述物品进行了采样及数量登记。

    经对比,正阳电器厂生产的工业风扇电机完全落入专利保护的范围。

    处理结果

    2008年6月,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书,认定正阳电器厂制造销售上述工业电风扇的行为侵犯了吴植棋的专利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

    正阳电器厂不服决定,于2008年7月提起行政诉讼,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作出判决,维持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之后双方围绕专利的有效性及是否侵权进行了多次的诉讼,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正阳电器厂承诺尊重吴植棋的专利权,吴植棋同意不再追究正阳电器厂侵权责任。

    ●专家点评

    在侵权事实比较明显、侵权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案件当事人应该冷静客观地处理双方之间的争议,而不是为了出一口气而漫天要价,要求对方赔偿或者明知自己理亏而死活不愿赔偿,使双方难以达成和解意向。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开始时没能达成和解协议,导致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耗费了双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实在没有必要。

   

七、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诉佛山凯德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墨盒”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放

    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EPSON)拥有专利号为ZL00131800.4,名称为“墨盒”的发明专利。2005年11月,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与佛山凯德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向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佛山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后,到凯德利公司进行现场勘验。该单位负责人承认:自2005年5月开始自行开发、生产“HYSON凯晟”牌墨盒,有19种型号,生产了2.5万个。

    之后,凯德利公司以在先的美国专利、欧洲专利、日本专利等证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凯德利公司的请求及有关证据,中止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处理结果

    2008年4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ZL00131800.4“墨盒”专利全部无效。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依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的请求,以撤案结案。

    ●专家点评

    凯德利公司接到涉嫌侵权的通知后,并没有被对方是日本知名企业、又拥有发明专利所吓倒,而是沉着理性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对专利提无效、申请中止审理侵权纠纷,最后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八、佛山市吉利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

    案情回放

    佛山市吉利贸易有限公司未经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的授权委托,为提高其白酒销量,擅自在其生产的白酒促销活动中,开展“精彩2008,好运刮刮刮”活动,除在宣传海报上使用北京奥运的标志以外,还在每瓶白酒包装盒内设有刮奖卡,当顾客购买后可刮卡兑奖,奖品包括奥运纪念版手表、绒金浮雕福娃、奥运纪念章等。奖品均标有北京奥运以及福娃等标志,一共印发了400张宣传单派给各经销商。

    处理结果

    该贸易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禅城区工商局依法对该贸易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剩下的10张宣传单;3、罚款人民币3万元,上缴国库。

    ●专家点评

    奥林匹克标志指的是奥林匹克名称、徽记、会歌,还包括北京奥运会的吉祥物、口号等,其权利人是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任何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均属于侵权行为。本案件的当事人未经权利人授权,利用全国人民群众期盼奥运的心理,拿奥运产品作为奖品以提高其白酒的销量,属于明显的以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侵权行为。

   

九、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苏林电器厂侵犯“苏泊尔”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回放

    2008年1月,根据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顺德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到容桂苏林电器厂检查,发现现场正在生产带有“SUPOR 苏泊尔”商标的电磁炉、加湿器、电水壶、压力锅、电饭煲等电器。执法人员查扣了涉嫌侵权的电磁炉292台、加湿器270台、电水壶96台、压力锅18台、电饭煲18台。

    经查,“SUPOR 苏泊尔”商标是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电炊具、电炉灶、电压力锅、电热水壶、空调设备等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依法受到保护。顺德容桂苏林电器厂生产的带有“SUPOR 苏泊尔”商标的电器并未得到商标注册人的授权。

    处理结果

    顺德区工商局经审理,依法认定该电器厂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对该厂进行了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库存的侵权电磁炉292台、加湿器270台、电水壶96台、压力锅18台、电饭煲18台;3、罚款5万元,上缴国库。

    ●专家点评

    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工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本案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在目前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具有自主品牌的企业才能经历风雨,获得更大利润。而任何想走捷径,通过侵权获取利润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十、佛山市“8·01”盗印幼儿教材教辅案

    案情回放

    2007年8月1日,佛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会同禅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禅城区公安分局,对位于禅城区张槎下土朗工业区朗宝中路朗兴路2-3号的佛山市彩杰印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涉嫌盗印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二十一世纪出版社、同心出版社及湖北美术出版社等多家出版社出版的幼儿教材教辅一批,约46万册(张),涉案码洋2820701.40元。

     处理结果

    因案情重大,禅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07年8月3日将案件移交禅城区公安分局立案查处。2007年9月,禅城区公安分局对犯罪嫌疑人袁冶、吴耀棠、黄伟雄等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08年1月21日,犯罪嫌疑人陈徐捷被公安机关逮捕。

    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08年12月12日,“8·01”涉嫌盗印幼儿教材教辅案经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1、被告人陈徐捷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2、被告单位佛山市彩杰印务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3、被告人袁冶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4、被告人黄伟雄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5、扣押佛山市彩杰印务有限公司的非法所得3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专家点评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部分印刷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超范围经营、非法接受委印、擅自加印盗印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今后,我市将继续加大对大案要案特别是制售盗版教材教辅、网络侵权盗版等著作权案件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打击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为版权产业的和谐发展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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